第一章总 则
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,促进学生在德、智、体、美等方面全面发展,鼓励学生刻苦学习,奋发向上,成为有理想、有道德、有文化、有纪律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,促进我校的校风、学风建设,依据教育部颁发的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,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,特制订本实施办法。
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主要有精神鼓励和以奖学金为主的物质奖励二种, 坚持公开、公正、公平原则进行。
第三条 学校对于在德、智、体、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、学业成绩、科技创造、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,将依据本实施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。
第二章 学生奖励种类和方式
第四条 学校设立以下学生个人奖项,每学年评选一次。
(一)“三好学生”奖;
(二)奖学金(设一等、二等、三等奖学金);
(三)单科成绩优秀奖;
(四)优秀学生干部奖;
(五)思想品德优秀奖;
(六)“优秀毕业生”;
(七)“单项奖”:
1、科技之星
2、文艺之星
3、体育之星
4、自强不息之星
5、青年志愿者之星
6、社会实践活动之星
第五条 学校设立以下学生集体奖项,每学期评选并进行奖励。
(一)“文明宿舍”;
(二)“优秀班集体”。
第六条 学校对获得上述奖励的个人与集体,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和奖励。
(一)授予荣誉称号;
(二)通报表彰;
(三)颁发奖状或证书;
(四)颁发奖金或纪念品。
第七条 凡对国家、社会、学校做出特殊贡献,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,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,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。
奖励条件、比例及奖励
第八条“三好学生”评奖条件、比例和奖励。
(一)在册的全日制学生均可参加评选;
(二)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坚持改革开放,努力学习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;追求进步,积极参加学校党、团组织活动和各项集体活动;遵纪守法,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;有当代大学生的基本素质修养,立志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贡献;平时表现突出,品行端正,深受同学、老师和有关方面的一致好评;思想品德鉴定为优秀;
(三) 热爱本专业,学习目的明确,勤奋学习;学年内无旷课,因私事假不超过三天,病假缺勤不超过总课时的5%学习成绩各科考试课平均成绩85分以上,且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,考查课成绩75分以上;
(四)评奖比例占全班人数的5%;
(五)三好学生奖金额:每人每学年1500元。
第九条 奖学金的评定等级、条件及奖励。
(一)奖学金评定等级、比例
一等奖学金:每人每学年1500元;评奖比例占全班人数的5%;
二等奖学金:每人每学年1000元;评奖比例占全班人数的10%;
三等奖学金:每人每学年500元;评奖比例占全班人数的15%。
(二)奖学金评定条件
1、一等奖学金评定条件:
(1) 政治思想素质高,集体荣誉感强;热爱学校、尊敬师长,团结同学,对班风、学风建设有较大贡献;能严格遵守学校纪律和各项制度,积极参加劳动,爱护公物;思想品德鉴定为良好以上;
(2) 学年内无旷课,因私事假不超过三天,病假缺勤不超过总课时的5%;
(3) 各科考试课平均成绩在90分以上且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,考查课成绩80分以上。
2、二等奖学金评定条件:
(1)政治思想素质高,集体荣誉感强;热爱学校、尊敬师长,团结同学,对班风、学风建设有较大贡献;能严格遵守学校纪律和各项制度,积极参加劳动,爱护公物;思想品德鉴定为良好以上;
(2)学年内无旷课,因私事假不超过四天,病假缺勤不超过总课时的8%;
(3)各门功课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,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,考查课成绩75分以上。
3、三等奖学金评定条件:
(1)政治思想素质高,集体荣誉感强;热爱学校、尊敬师长,团结同学,对班风、学风建设有较大贡献;能严格遵守学校纪律和各项制度,积极参加劳动,爱护公物;思想品德鉴定为良好以上;
(2)学年内无旷课,因私事假不超过五天,病假缺勤不超过总课时的10%;
(3)各科考试课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且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,考查课成绩70分以上。
第十条 单科成绩优秀奖的评奖条件、奖额
(一) 政治思想素质高,集体荣誉感强;热爱学校、爱护公物、尊敬师长,团结同学;能对班风、学风建设起带动作用;能严格遵守学校纪律和各项制度,无违反校纪校规行为;思想品德鉴定为合格以上;
(二)在班级未获“三好学生”或“奖学金”奖项的学生中,单科成绩最高,且成绩不低于90分者;
(三)每班每科按学年评出一名“单科成绩优秀”奖,奖励200元;
(四)考查课不作为评奖项目。
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奖条件、比例及奖励
(一)校学生会干部、各班班委会委员,任职至少一学期以上的,方可参加“优秀学生干部”的评比;
(二)热爱学生干部工作,责任感强,热心为同学服务,保质保量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,以身作则,不徇私情,起好模范带头作用,工作成绩突出,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;
(三)学习态度端正,勤奋学习;学年内无旷课,因私事请假不超过三天,病假缺勤不超过总课时的8%;各科考试课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,考查课成绩在合格以上;无违反校纪校规行为;思想品德鉴定为良好以上;
(四)评奖比例:校学生会干部、各班级按学生干部人数的20%评奖;
(五)优秀学生会干部奖额:每人每学年300元;
(六)优秀班干部奖额:每人每学年200元。
第十二条 思想品德优秀奖评奖条件、比例
(一)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坚持改革开放,努力学习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。积极参加党、团组织活动和学校集体活动;遵纪守法,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;有正确的政治方向,平时表现突出,追求进步;有当代大学生的基本素质修养,立志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贡献;品行端正,深受同学、老师、社会的好评;以身作则,乐于帮助他人;思想品德鉴定为优秀;
(二)热爱本专业,学习目的明确,各门功课成绩(含考查课成绩)都在合格以上;
(三)评奖比例占全班人数的5%;
(四)每人每学年奖励200元。
第十三条 “优秀毕业生”评奖条件
(一)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拥护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,作风正派,品德优良,团结同学,遵纪守法。在校学习期间,各方面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;思想品德鉴定为优秀;
(二)积极参加文体活动,身体健康;
(三)在校期间,曾受到校级表彰(“三好学生”、“奖学金”、“优秀学生干部”),未受到过行政或党、团、校处分;
(四)符合以上条件者,授予校级、省级“优秀毕业生”称号。
第十四条 “单项奖”
(一)每年每项在全校范围内评选一名学生;
(二)评选的学生必须具有该方面的代表性,能起到榜样、标兵的示范作用;
(三)该学年未受到纪律处分;思想品德鉴定为良好以上;
(四)各门成绩合格以上;
(五)奖励金额每人每年200元;
(六)单项奖先采取各班推荐,然后由学校整体考虑认定。
第十五条 “文明宿舍”评奖条件、比例
(一)宿舍全体成员有良好的道德风尚,互相帮助,团结友爱,有浓厚的学习风气,宿舍成员学习成绩均达到基本要求,学期内无受到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的同学;
(二)宿舍全体成员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,爱护公物,所在宿舍未发生安全事故;
(三)宿舍全体成员个人卫生和宿舍卫生都经常保持良好,每次卫生检查均保持良好及以上,且无使用违规用电器;
(四)文明宿舍按学校宿舍总数的10%评奖;
(五)每学期评文明宿舍一次,每宿舍奖励30元。
第十六条 “优秀班集体”评奖条件、比例
(一)班委会组织健全,有完善的工作制度,定期开会安排和总结本班工作,班委会成员团结协作,带领全班同学完成好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;
(二)全班同学关心国家大事,关心国家和学校的改革,积极投身改革,为学校的改革发展作贡献;
(三)申请入党的学生比例较高,班干部和党员、团员能以身作则,帮助同学,有热心为同学服务的精神,党员、干部模范作用好;
(四)班集体学习风气好,全班同学学习目的明确,学习勤奋刻苦,且具有良好的道德风尚,互相帮助,全班学习平均成绩名列所在系、校前茅;
(五)全班同学集体荣誉感强,团结友爱,文明礼貌,自觉维护社会公德,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,尊师爱校,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各种社会实践活动,积极参加各类校园文化活动并取得优良成绩;
(六)班级量化考核名列前茅;
(七)爱清洁、讲卫生,文明宿舍评比中成绩良好或以上,无一个宿舍被评为“最差宿舍”;
(八)班级学期内未发生重大违纪事件,且无受到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的同学;
(九)“优秀班集体”按学校班级总数的10%评奖;
(十)每学期评一次,奖励班级200元 。
第三章 评审办法
第十七条 “三好学生”、奖学金、单科成绩优秀奖、优秀学生干部、思想品德优秀奖、优秀毕业生、“单项奖”的候选人或班级,以班级为单位上报学保处审查、公示,“文明宿舍”、“优秀班集体”由学保处根据平时检查、考核后公示、认定(学生会优秀干部由团委提名推荐、公示)。
第四章 奖励办法
第十八条 获得学校奖励的个人,将获得荣誉证书或奖金或纪念品。对学生的奖励材料归入本人档案。
第十九条 优秀集体将获得相应的荣誉称号,由学校颁发奖状和奖金,在全校通报表彰。
第二十条 获得学校奖励的个人和集体才能参加市级或更高级别的评优活动。
第五章 附则
第二十一条 “三好学生”、奖学金、单科成绩优秀奖、优秀学生干部、思想品德优秀奖 、优秀毕业生、“单项奖”的评定工作在每年的十月份进行,十一月份进行表彰。“文明宿舍”、“优秀班集体奖”的评定工作在下学期初进行并表彰。
第二十二条 关于个人奖项的重复获奖问题
(一)“三好学生”和“奖学金”两个奖项不得重复获奖;
(二)评定单科成绩优秀奖时,若一个班级内出现多名学生单科成绩并列且符合评奖条件时,可择优取一名。每个学生获得单科成绩优秀奖的次数不做限制;
(三)已获“三好学生”或“奖学金”奖项者,不再获得单科成绩优秀奖;
(四)当具备多个获奖条件,但又不允许重复获奖时,可由辅导员根据班级评奖的整体情况,指定一个奖励项目;
(五)获“优秀学生干部”奖项的,可以再次获得其它奖项。
第二十三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,取消自处分之日起一年内所有的评优、评奖资格。
第二十四条 学生获得奖金主要应用于购买书籍、学习用品、生活必需品,禁止用奖金请吃请喝及其它不良用途,一经发现,追回奖金,并取消下一学年的评选资格。
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
陕西航天职工大学学生处。
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